维护 >> 活动

提高风险意识 抵制非法集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呈多发态势。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体广、社会影响大,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大地保险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加强自身权益保护。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 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 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银行、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一)银行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是银行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推介服务。如在某案中,某银行某地分行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推介宣传产品并捆绑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某银行某地分行不仅直接向客 户推介,还允许其工作人员在银行理财室向客户售卖产品;某省多家银行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会,向员工和银行客户介绍其产品等。

   二是银行员工组织或协助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和职务便利,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直接向客户吸收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员工 与投资咨询、担保、财富管理等非金融机构勾结,违规私自销售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为其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即媒体所称“飞单”)。

   三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导致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正常金融服务时,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称与银行是“合作单位”、“银行担保”等,利用银行信用误导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二)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 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 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 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 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 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 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 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三、识别防范银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要点

   1.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APP、95590客服电话或公司授权合作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

   2.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

   3.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 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5.认清非法集资的六大障眼法

  (1)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的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朋好友介绍。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特别是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6.务必对以下类型的“理财”“保险”产品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