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意外险2022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
保费:20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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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中老年意外险2022产品特色

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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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适用人群:投保时年龄在51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1-3类职业的自然人, 具体请查看《中国大地保险意外险职业分类表(2020版)》为准
2、投保分数:同一保险期间内,限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1份本产品,多投无效。
3、受益人群:本产品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单生效日期:T+3(投保完成三日后零时生效)。
5、保障期限:1年。
6、保障责任如下:
(1)意外伤害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意外医疗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其中每次保险事故意外门诊、急诊费用合计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
(3)骨折或关节脱位津贴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或关节脱位,经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并确诊《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之一者,保险人“《给付比例表》中所列该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的给付比例×系数(f)×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住院津贴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津贴保险金。
(4)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7、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以其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准,发生事故时职业类别为本产品明确不承保人群或属于《中国大地保险意外险职业分类表(2020版)》中4类及4类以上职业,保险人不予给付保险金。
8、就医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辽宁铁岭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市以及河南信阳市的所有医院。
9、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购买本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必须满足在中国大陆有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且本产品医疗费用不承保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
10、本保险合同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11、本产品适用的条款: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1122327873】(大地财保发〔2021〕911号)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1122327803】(大地财保发〔2021〕916号)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22021122333653】(大地财保发〔2021〕913号)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1122132233】(大地财保发〔2021〕914号)。
12、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APP端:在中国大地超级APP“我的→我的保单”中查询电子保单;
电脑端:在中国大地保险官方商城首页(www.95590.cn)“快捷服务→保单查询”中查询电子保单;
移动端:在中国大地保险移动商城首页(m.95590.cn)“服务→保单查询”中查询电子保单;
微信公众号:在中国大地保险微服务公众号“服务菜单栏→保单查询”中查询电子保单。
13、退保规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给付保险金,或者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是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保险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终止,保险人于三十日内退还相应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日数,n为保险期间的日数,已生效日数亦即保险责任期间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4、销售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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