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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附加境内外急难援助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境内外急难援助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5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年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四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与身故相关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包含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和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第六条至第八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的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如下:

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不包括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和为了在境外获得或者寻求医疗或者外科手术的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或者 需要医疗、法律、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 下列紧急救援时,在该被保险人享有的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医院。

2.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可将被保险人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移方式,以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一般使用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5.被保险人所接受的本款上述救援服务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二)转运回国

对 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返回北京、上 海或者 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 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 院。

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 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该机票日期更改或者升舱,相关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无原始 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 人的回程机票费用,但须回收被保险人已过期或者失效的原始机票。

(三)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不幸身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遗体转运回境内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北京、上海、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棺木的费用、一切相关手续费用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费用(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者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在事发地火葬,救援机构将承担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用和将骨灰运回境内的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但不承担其他费用(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者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救援机构承担“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5万元为上限。

(四)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境外不幸身故的,若当时未有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近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近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其住宿和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

救援机构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1万元为上限。

(五)协助未满十六岁周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或者身故,造成其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子女返回其境内居住地,并承担正常航班(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的费用。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将安排一随行人员陪同其回国。

救援机构承担“协助未满十六岁子女回国”保险责任的费用以人民币1万元为上限。

(六)旅游信息服务

被保险人可以在旅行前和旅行途中联络救援机构获得如下信息:

    ● 最新的免疫和疫苗要求

    ● 世界各地天气信息

    ● 机场税

    ● 通关要求

    ● 护照和签证要求

    ● 领馆和使馆的地址和电话

    ● 汇率

    ● 银行营业时间

    ● 语言信息

救援机构针对被保险人承担“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的费用总额以其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金额为上限。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如下:

(一)电话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身体不适而需要医疗咨询时,可与救援机构联系得到医疗咨询服务。此医疗咨询仅属建议性质,不构成诊断。

(二)递送基本药物和医疗设备

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接受治疗期间,经被保险人的治疗医生请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向被保险人递送当地无法得到的基本药物和医疗设备,但由被保险人承担药物、设备费用以及递送费用。

(三)派遣医生

保险期间内在境外接受治疗期间,若被保险人无法移动,且当地的治疗无法进行,救援机构将派遣一位合适的医务人员至被保险人处进行会诊,但不承担会诊费用。

(四)医疗监控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接受治疗时,授权医生将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观察其治疗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或者雇主。

(五)医疗转送

保险期间内每次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若授权医生和其主治医生建议应当将其转送到境外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以正常商业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方式转送至最近且最适当的医院,并承担相应费用。

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当地医疗条件和被保险人所在位置决定转送的必要性、时间安排、交通工具等。

(六)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

根 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授权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正常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适当的交通工 具返回其境内居住地,并承担一切到机场的附属交通费用。在被保险人原持有的返程票无效时,被保险人应将持有的原返程票交由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由救援机 构另行订票并负担其费用。

转送被保险人的任何决定须由其主治医生和授权医生在医疗监控下共同决定。

(七)遗体或者骨灰转送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不幸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安排运送其遗体至北京、上海、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并负担运送费用以及符合航空运输规格的棺木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要求且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安葬并负担将其骨灰运送回境内居住地的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费用。

(八)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以在旅行前和旅行途中联络救援机构获得如下信息:

    ● 最新的免疫和疫苗要求

    ● 世界各地天气信息

    ● 机场税

    ● 通关要求

    ● 护照和签证要求

    ● 领馆和使馆的地址和电话

    ● 汇率

    ● 银行营业时间

    ● 语言信息

(九)代寻并转送行李

 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乘普通商业航班旅行时,在旅途中丢失行李或者行李被误送至其他航线的,救援机构将负责与相关单位(如航空公司、海关官员)联络寻找该行李;若寻到该行李,救援机构将负责安排把行李运送到被保险人指定地点。行李运送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十)紧急路线安排

若被保险人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机构将帮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或者旅游线路。

(十一)护照丢失援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重要文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件等)丢失或者被盗,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办相关文件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部门或者机构,但补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二)法律援助

经被保险人请求,救援机构将提供被保险人旅行当地享有良好信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十三)亲属探病

保 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因遭遇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且住院时间连续超过十日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位近亲属 从境内到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并承担往返机票(经济舱)费用和五日内的住宿费用(每天费用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

(十四)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回国

被 保险人的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以一名为上限)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的,因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住院接受治疗造成该儿童无人照顾 时,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该儿童返回其境内居住地,并承担其返程机票费用(经济舱)、往返机场的交通费。若该儿童原持有的返程票无效,应将该返程票交由救援 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必要时,救援机构将雇用一名合格人员陪同该儿童返回,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五)紧急返回居住地

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境内的近亲属身故时,若被保险人在每次境外旅行期间(不包括移民情形)且需要紧急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安排其返程,并承担一次返程机票(经济舱)费用。

(十六)紧急口讯传递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要求救援机构将有关情况尽快通知其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

(十七)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需要进一步治疗,救援机构可安排被保险人至其他医生或者专家处治疗,亦可为被保险人进行事先预约,但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十八)紧急翻译服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拨打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中心电话,救援机构可通过电话翻译免费帮助被保险人,亦可为被保险人在当地雇佣合格的翻译,但雇用翻译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九)大使馆资料

救援机构提供中国驻各国大使馆的电话、地址及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电话、地址。

(二十)出院后疗养住宿

若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授权医生均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普通饭店以便其休养。救援机构将承担连续五日的住宿费用(每日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的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如下:

(一)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途中,因身体不适需要有关医疗咨询时,可在任何时间拨打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中心电话得到医疗咨询服务。此医疗咨询仅属建议性质,不构成诊断。若被保险人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救援机构可安排被保险人至最近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但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二)医疗监控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时,授权医生将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观察其治疗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

(三)紧急口讯传递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亲属发生紧急情况时,可由救援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者被保险人。

(四)医疗转送

保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途中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在医生或者护士陪同下,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者其他合适交通工具把被保险人从初诊地点转送至邻 近对治疗其伤病最合适的医院,并承担上述转送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从出事地点到初诊地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运送费用。以上医疗转送必须由授权医生及被保险人的 主治医生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上必须。

(五)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 授权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不会影响被保险人作为普通乘客转送回居住地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适当的交通 工具(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而定)返回其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持有的返程机(车、船)票,在被保险人原持有的返程票无效时,被保险 人应将原返程票交由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并由救援机构另行订票并承担相应费用。若被保险人无返程票,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提供返程票,并承担相应费用。 被保险人因医疗需要须使用轮椅、担架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安排这些器具并负担相应费用。被保险人转送的任何决定必须是其主治医生和授 权医生在医疗监控下共同决定。

(六)亲属探病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非居住地所在城市住院而需要亲属探访的,救援机构将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指定的一名近亲属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或者船票费用。

(七)协助送回未满十六周岁子女

保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以一名为上限)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住院造成该儿童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将安 排该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返回其居住地,并承担相应交通费用。若有必要,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合格的随行人员陪同该子女返回,并承担该随行人员的交通费用。

(八)出院后疗养住宿

保 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及授权医生均认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被保险人出院后因治疗需要须在当地进行疗养,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安排一普通酒 店,并承担其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用),救援机构承担此项责任的费用每次旅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九)亲属处理后事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不幸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近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商业航班(经济舱)的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费用。

(十)紧急返回居住地

保 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处异地时获悉其近亲属身故(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及时续保的不在此限),并需立即返回境内的,救援机构将 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合适的交通工具返回,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从旅行地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之间的正常费用。

(十一)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

保 险期间内救援机构将安排并支付与被保险人同行的一名近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在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护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人民币10000元为上限)。 若救援机构已经根据“亲属探病”保险责任承担了该亲属探病的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或者船票费用,救援机构将不再承担“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下的 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对于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和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内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提供救援服务亦不承担费用。对 于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 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提供救援服务和承担费用。

第十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费用的,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和症状,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三)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四)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二条 对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费用,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对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费用,保险人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 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 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四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分为10日、20日、30日、60日、90日、180日和一年七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和境内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十七条 境外旅行急难救援和境外年度急难援助保险责任,适用于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开始后前九十日期间(在境外旅行急难救援保险责任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万元时,可选择不受九十日限制)。境内急难援助保险责任,适用于被保险人居住地所属县级市或者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境内地区和每次旅行开始后前一百八十日 期间。

救援联络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须经由救援机构及其所属全球24小时服务中心,获得24小时急难援助服务。被保险人可拨打指定的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中心电话,寻求援助和咨询本条款所列的各类服务。

被保险人遇紧急情况需要援助时,须立即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即使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请求救援或者援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日。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救援机构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定代理人或者其家属的电话号码。

3.对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的简要描述,以及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和初诊病况。

紧急救援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时,被保险人应自行前往或者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者其家属应尽快安排被保险人以适当方式前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处理。

被保险人应协助救援机构取得紧急援助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票据,以利于处理有关帐务事宜。

第二十条  经由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的医生、医院、诊所和其他类似的专业机构是独立的服务单位,不是救援机构的雇员、代理或者服务人员,他们对自身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救援机构不对任何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医院和诊所)的行为或者过失负责。

释义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境内:非境外。

救援机构:指保险人指定的、代表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本附加合同所述救援服务方。

近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每次境外旅行期间:指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以较晚者为准)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或者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进入中国海关办理相应入境手续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恐怖主义活动: 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住院:指入住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