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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保险产品介绍
保险船舶及建造所需的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相关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船台和支架等的损坏或故障、保险船舶设计错误、重新下水、确定损失、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碰撞赔偿责任、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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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产品介绍
本保险单所保渔船指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子船、机器及附件、绞盘、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船上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非经被保险人另行加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
全损险承保由于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
综合险除承保全损险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承保同样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被保险渔船的救助费用、被保险渔船搁浅后检查船底的费用、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与分摊、碰撞赔偿责任、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为限制赔偿责任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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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产品介绍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全损险承保集装箱的全部损失。综合险除承保集装箱的全部损失以外,还承保由于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包括同冰碰撞),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以及外来的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全损险或综合险都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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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条款产品介绍
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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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产品介绍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船舶建造规范建造的船舶(包括船体、安装于该船上的机器、设备、仪器以及存放于厂区内的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及可移式平台。
由于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的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在可航水域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或遭遇水上自然灾害、水上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碰撞、触碰造成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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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产品介绍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全损险承保由于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以及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全损。
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承保碰撞、触碰造成的赔偿责任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